《肇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了!
肇庆住房困难的户籍居民、人才可以申请,个人或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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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原因造成房源长期空置、闲置。第十一条 新建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120平方米。 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供应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购条件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的户籍居民、人才等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对象若同时符合户籍居民和人才的申购条件,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申请购买。第十四条申请对象可以以单身居民或家庭名义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或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对象为单身的,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年满25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对象已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购时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对象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以单身居民或家庭名义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本人或配偶曾离异的,如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无产权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资料,申请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应当满3年。 申请对象可以选择父母或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功申购住房后,申请对象的父母或配偶父母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困难户籍居民类别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项目所在县(市、区)的户籍。 (二)主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且申购时处于缴费状态。主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三)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申购前2年内无本市住房交易记录。第十六条 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户籍限制,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肇庆市“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支持的高层次人才; (二)主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交基本养老保险; (三)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申购前2年内无本市住房交易记录。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计价,配售基准价格由建设运营机构根据项目土地统筹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销售管理成本、不超过5%的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测算。存量住房转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基准价格参考当地新建类项目确定。 项目红线外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成本。第十八条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配售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并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由建设运营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测算并按以下程序报批:市本级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区)项目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提交的报审材料包括: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相关税费、项目房源情况、配售计划等内容。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模式。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房源面向具有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剩余房源可以向其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的剩余房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作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一条符合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基本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当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经数据信息核对无误的,予以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以下简称轮候对象)。房源配售时,同等条件下按照购房人纳入轮候库的先后顺序进行配售。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配售,具体流程如下: (一)编制配售方案。具备配售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筹集建设的建设运营机构编制配售方案。市本级项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各县(市、区)项目报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项目配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位置、房源套数、户型面积、社区配套设施、配售价格、申请条件、申请时间和受理方式等内容。 (二)审查配售方案。配售方案通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建设运营机构出具准予配售的书面意见,并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未取得准予配售书面意见的,建设运营机构不得配售。 (三)组织配售。建设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配售方案,公开组织配售。 (四)资格审核。具备资格的轮候对象在项目配售期间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并提交购房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资格审核结果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现场选房及公布。建设运营机构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现场选房,并在项目销售现场以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网站公开选房结果。 (六)签订合同。根据选房结果,建设运营机构与申请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 (七)提交递补。因接受资格审核的购房人不符合申购资格、放弃选房、放弃购房确认等情形,导致选房购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其余入围购房人按轮候次序递补。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当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擅自出借、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设定除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擅自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五)擅自改建、扩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设立居住权; (七)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2年及以上;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十五条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购房人在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通过回购方式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下列期限内办妥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自办理新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36个月内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间超出36个月的,自该住房达到交付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自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应当主动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以单身户籍居民身份申请购房,购房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以家庭名义申请购房的,购房家庭全体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且社保缴纳不在本市的;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取得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购房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离婚析产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视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60日内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入住后确需要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运营机构提出回购申请。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结合回购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第三十条购房人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的,受让对象须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 (二)不存在贷款、抵押、租赁等法律纠纷情况; (三)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四)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原购房人应当将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合同约定恢复至相应状态,不可以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原购房人应当在回购申请通过后60日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逾期未腾退的,须按购房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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